

本文基于真实司法案例,分析使用权商铺、使用权公寓等“以租代售”模式下的法律风险,供投资者参考。
2017年2月,朱某与广东某丙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以258263元的价格取得了佛山市南海区某商业用房的使用权。合同约定:使用权转让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37年2月17日(20年),赠送物业使用权至2048年12月31日。同日,朱某还按照开发商安排,与开发商及其关联公司签订了售后返租的《租赁合同》,将刚“买下”的商铺返租给开发商。然而,七年过去,商铺所在的建筑物至今未竣工验收备案,根本不具备交付条件。朱某既拿不到商铺,也收不到租金,无奈之下诉至某法院。
某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合同虽然名为“使用权转让”,但实质上是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中20年内的约定于2024年11月22日解除,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开发商返还转让款214165元(已抵扣已收租金及押金44098元),并支付违约金38739.45元。
本案暴露了使用权物业的三大核心风险。首先,所谓“赠送使用权年限”超过20年的部分依法无效,许多使用权商铺、使用权公寓打着“买30年送20年”的旗号,但《民法典》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其次,“售后返租”模式中,开发商承诺的租金收益往往依赖其经营状况,一旦项目烂尾或资金链断裂,投资者不仅收不到租金,连已付转让款都难以追回。再次,“以租代售”的使用权物业本身并非商品房,投资者不享有物权,仅享有合同债权,项目若无法通过竣工验收,交付和办证均成泡影,最终可能“钱铺两空”。
代理多起使用权纠纷案件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结合本案及近期类似案例指出,第一,认清交易性质。“使用权公寓”“使用权商铺”本质上是租赁,而非买卖。无论合同如何冠以“出让”“转让”之名,只要核心内容是使用权的有偿让渡,就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租赁关系。投资者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也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二,警惕超长租期陷阱。《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实践中很多商家以“赠送使用权年限”“自动续期”为噱头,吸引购房者签订长期使用权合同,实则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无论合同如何约定,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均属无效,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三,售后返租模式下,返租主体往往是独立的经营管理公司,与开发商并非同一主体,一旦经营管理公司违约或经营不善,投资者可能面临“既拿不到房、也收不到租”的困境。使用权物业看似门槛低、回报稳,实则暗藏以租代售的法律陷阱。投资者应理性看待“低总价”“高返租”的诱惑,仔细核对合同条款,避免因条款陷阱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给投资者的几点建议
第一,认清“使用权”与“所有权”的根本区别,使用权物业不能买卖过户,物权保障缺失。第二,对任何超过20年的租期承诺保持警惕,所谓“赠送”年限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第三,谨慎对待“售后返租”,返租租金能否兑现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第四,签约前务必核实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是否齐全,以及项目是否已竣工验收备案。第五,尽量避免一次性支付几十年租金,一旦项目出问题,追讨难度极大。
使用权商铺、使用权公寓的“以租代售”模式看似门槛低、回报高,实则暗藏诸多法律风险。投资前务必擦亮眼睛,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切勿轻信“低总价”“高回报”“长年限”等营销话术。若权益受损,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第二证券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